简评破产程序跨境司法协助新规
本文首发于《商法》之“涉外争议解决”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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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院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会谈纪要》),最高院随后发布了《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试点意见》),对内地法院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在上述新规出台前,对于破产程序跨境司法协助,内地仅以《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作出原则性规定。该条在明确内地破产程序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域外财产的同时,规定了内地法院对于境外法院作出的破产案件判决、裁定,须依照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审查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此后,最高院在[2011]民四他字第19号复函中明确指出,该条是对外国法院所作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定,不适用于香港的清盘命令,内地法院认可香港法院作出的清盘命令没有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存在香港法院认可和协助内地破产程序的个别案例(例如,2001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2019年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和2020年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破产案),但内地法院至今未对香港破产程序提供过认可和协助。
《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的出台,弥补了两地破产程序司法协助的法律空白,为内地法院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和实操指引。下文对新规的要点进行简评。
新规划定试点地区及管辖法院
《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明确内地采用试点方式,并指定上海市、厦门市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工作。同时,试点法院拥有管辖权的前提是,试点地区是债务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营业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
新规界定适用范围
关于程序范围:首先,纳入认可和协助范围的香港破产程序应为针对公司提起的破产,包括公司强制清盘、公司债权人自动清盘及由清盘人或者临时清盘人提出并经香港高等法院依据《公司条例》第673条批准的公司债务重组,而非对自然人提起的个人破产;其次,纳入认可和协助范围的香港破产程序性质应为“集体清偿程序”,而非个别或者部分债权人单独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新规规定债权人利益保护和临时救济措施
不同于内地破产案件在裁定受理后才予以公告并通知债权人,《试点意见》规定了法院在认可香港破产程序中应当自收到认可和协助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并予以公告,且赋予了利害关系人异议和听证的权利。同时,为防止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执行,《试点意见》特别规定法院在收到认可和协助申请后、作出裁定前,可根据香港管理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新规明确法律效果
《试点意见》规定,内地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即发生与内地启动破产程序类似的效力,包括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等。但是,《试点意见》并未规定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的溯及效力,即未纳入破产撤销权制度,旨在维护内地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内地交易当事人的预期。
新规规范协助方式
《试点意见》规定了两种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方式:其一,依申请允许香港管理人在内地履职。《试点意见》对香港管理人的履职范围逐项列明,并赋予了内地法院酌情裁量权;同时规定,香港管理人的履职范围不得超出两地法律规定的交集部分,且对于放弃财产权益、设定财产担保、借款、将财产转移出内地等重大事项,需经内地法院另行批准。其二,依申请指定内地管理人履职。《试点意见》规定内地管理人依《企业破产法》处理债务人在内地的事务和财产,以及两地管理人应当加强沟通与合作,但就两地管理人的协调问题未作规定,有待未来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新规确立破产财产分配规则
《试点意见》规定,债务人在内地的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依据内地法律规定具有优先性的债权,剩余财产在相同类别债权人受到平等对待的前提下按照香港破产程序予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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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磊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民法学硕士和商法学博士学位。此外,获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为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张律师拥有中国及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在册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
张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争议解决,在民商事诉讼、仲裁、调解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声誉,于2018年被CLECSS评选为“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律师”,于2020年被《商法》(CBLJ)评选为“A-List法律精英100强”,于2021年被《亚洲法律杂志》(ALB)评选为“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办的2019国际仲裁中文赛中,张律师带领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获得北京赛区冠军和全国亚军,其个人在所有场次比赛中均被评为最佳律师。
张律师曾代表境内外客户处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珠海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及中国不同层级法院的数百宗民商事案件,涉及行业领域包括房地产、金融、证券、国际贸易、医药、融资租赁、环保、文旅、教育、电信、征信、互联网、工业制造等。
张律师特别擅长处理投融资领域的争议,曾为客户成功处理业绩对赌、股权转让、公司控制权、董事和高管责任、员工股权激励、基金募集管理等投融资领域的多种争议。张律师也擅长在跨境交易纠纷中为客户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并多次在美国、新加坡、香港等地的诉讼和仲裁程序中担任中国法顾问及专家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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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晓霞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美国北卡罗莱纳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拥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蔡律师的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曾代表境内外客户处理过数十宗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并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常年和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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